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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寐:“胡温时代”的政治转向 我在中共“十六大”闭幕以后的一篇政论文章中称:中国进入了“后 改革时代”。“后改革时代”作为一个分析范式还缺乏精确的论证,但在 时间上,大体是指“胡温”当政以后的一段历史时期。1989年以后,江时 代可以定义为“后1989时代”,1989年以后的中国政治文化从不同方向上 深受1989年运动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政治恐惧制约下的政治守权主义和以 新兴利益集团为单位的经济分肥狂潮,而政治恐惧就成为政治合法性本身 ,党变成“秩序党”,以及以“秩序”名义进行按权分利的帮派体系。“ 胡温”当政以来,“新政”还基本上是一种政治幻觉,但至少在这一点上 出现了变化:随着江李等人淡出政坛,主宰中国政的“1989情结”开始消 解了,在这种背景下,“新政府”必须为党寻找新的合法性――我以为这 种合法性努力的方向性之一就是以“民粹主义”取代“政治稳定”并重新 被置于政治话语的中心。而这一政治象征符号的转换,对中国未来政治走 向将产生相当复杂的影响。 中国的“跛足改革”(经济改革内部诸项目之间的不平衡,特别是经 济改革和政治不改革之间的冲突)产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也从 经济生活方面、进而从司法实践中突显了严重的社会不公正问题。这是“ 政府民粹主义”产生的宏观背景。如果说江时代关注“弱势群体”主要还 属于政治表演项目的话,而胡温的“新三民主义”(胡绩伟语)则似乎开 始从这些口号进入了政策和生活。于是中国意识形态似乎划了一个圈:今 天的“执政党”开始重拾过去自己作为“革命党”时期拿手的“思想法宝 ”穷人和大众的代言人――重建合法性。然而问题是,现在它发现,这样 一来它似乎开始反对自身。如果它拒绝接受这种自杀式的政治后果,那么 这种新的政治努力就可能转向新的目标:反对作为穷人或大众对立面的那 个新阶级:中国资产阶级,而这个新阶级确实存在各种“道德缺陷”。这 种政治努力将不断发现经济利益而自我强化:为市场建立许可证制度不仅 可以获得权力租金,还可以获得权力对资本的进一步控制。因此,“后改 革时代”就存在这样一种政治风险:官僚资本主义(类似晚清和民国)可 能卷土重来,只是民粹主义(包括民族主义)的理由取代了当年的战争理 由成为权力资本主义的政治象征。 当然,对“政府民粹主义”进行简单的价值判断还为时过早。至少到 目前为止,以关注弱势群体为内容的政治象征事件似乎取得了很多人(包 括部分知识分子在内)的好感。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为 例,这个部门近年来所发布的一些信息似乎在为政府重返市场铺垫了越来 越多的理由,虽然这个部门的工作多少也为人权事业提供的部分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去年和今年发布的一些报告说明:中国市场失 序的问题是极端严重的,“生产不安全”几乎成为中国人非正常死亡事件 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新网2002年12月3日的消息说:2002年1至11月份,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发布的信息指出,1至11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886041起 ,死亡112562人。同比分别上升5.9%、5.2%.其中,煤矿、道路交通特大事 故多发。1至11月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4 人,分别占全国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4.3%和50.4%.1至11月份,道 路交通发生特大事故46起,死亡664人,分别占全国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 数的40.0%和31.5%.今年10月份《北京青年报》的一则消息称:今年1至9月 份,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712968起,死亡95612人,一次性死亡30人以 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数及死亡人数都有所上升。 这些死亡事件是触目惊心的。上述资料说明:中国平均每月因“生产 不安全”至少死亡1万人。这意味着什么呢?如果说“911”惨案遇难者总 数是2752人(2003年10月29日《联合早报》),那么中国每月就发生4次“ 911”惨案。如果南京大屠杀30万同胞被杀害,那么在今天的和平岁月,甚 至还不包括政治迫害在内,中国人“平平常常”地就可以两年多完成一次 同等规模的“自我屠杀”……问题显然相当严重,这也是当局被迫重视“ 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原因之一。然而仔细分析人们不难发现,政府对“非 正常死亡事件”的重视更强调“领导关怀”这一面,这是对“恩人执政” (参见《灾变论》)这种传统意识形态的回归。民间立场与政府立场显然 存在分歧,民间关注的是人权本身以及这些悲惨事件背后的体制原因。问 题更重要的是,类似“生产不安全”这种新闻事实蕴涵的政治寓意究竟是 什么? 简单结论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是要为政府管制企业说项 显然是缺乏论据的。但是,“政府民粹主义”的政治转向确实值得警惕。 由于市场累计起来的道德灾难可能使很多民众支持政府管制生产和市场。 甚至奉行反资本主义的政策,从而使中国近代以来新一轮资本主义事业夭 折。这种危险在思想领域开始表现出左派思潮与“政府民粹主义”的合流 ,一方面,“农民问题学者”和体制内的学者开始纷纷向左转,另一方面 ,文学左派开始和自由主义愤青一起在“神五”等事件中鼓励为国家利益 投资。因此,重申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警惕官僚资本主义在“胡温”时 代卷土重来是非常必要的。 人们必须清楚,公正的前提是自由而不是管制,而绝大多数悲剧事件 都起因于权力的滥用而不是资本力量的崛起(前面的新闻报道也说明,煤 矿事故上升主要是国有重点煤矿和乡镇煤矿)。人权运动对公正问题的关 注绝非支持政府恢复恩人角色并进入市场,而是要求给公民以基本权利― ―不是呼吁政府控制市场,而是要求市场自治,要求进一步控制国家。永 远控制国家,这对于中国自由主义来说――考虑我们的传统――是自己的 第一政纲。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后改革时代”的转项就尤其值得深入研 究枣必须警惕各种形式的国家主义。 中国近代以来的首要社会目标是发展资本主义。中国近代以来的最大 悲剧是:“官督商办”(晚清)和“官僚资本主义”(民国)制约了资本 主义的发展,而其后社会主义运动从根本上消灭了资本主义。这一教训是 极为深刻的。中国仍然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社会,这种文化处境至少为 资本主义提供了两个强大的敌人:一是权力经济,一是资源匮乏导致的平 均主义意识形态。这两种思潮在极端的年代产生毛泽东主义运动(由于政 治控制的程度使强制农业积累和无偿使用农业剩余劳动力成为可能),在 相对和平的年代就会产生国民党1928年以后的官僚资本主义运动(由于脱 离了对地租的绝对控制,权力就强制市场积累和建立市场霸权)。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些著名的体制内的学者开始重新谈论“ 新民主主义”政策,他们认为毛的根本罪行就是抛弃了延安时期确立的新 民主主义政策枣在50年代初,毛撕毁《共同纲领》这一宪法文件而毁灭了 中国的资本主义。这是党内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思潮,他们希望中国政府返 回新民主主义路线,重新“补课”,这也是很多人对“胡锦涛新政”的盼 望。不论这些观点如何,中国的知识精英们在发展资本主义方面还是存在 基本共识的(左派思潮除外)。但是,如何处理国家政权和资本主义的关 系,在这方面,一些分歧还是存在的。关于这些分歧的争论是非常必要的 ,但至少到为止,争论还没有展开。而原因之一可能就是:支持市场价值 的学者们却不得不生活在“国家经济”的供养之上。(北京之春) ~~~~~~~~~~~~~~~~~~~~~~~~~~~~~~~~ 福建人:“当年的国民党、日本鬼子也没有这么厉害!” 正当全国上下开始土地征地大检查时,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的青口镇 ,因为有福州市委书记何立峰、市长练知轩的大力撑腰,不顾农民多年的 上访,旧的征地补偿费都还没有发放之际,又开始大肆圈农民剩下的最后 一点可怜的土地。 前不久,中央五部委奔赴全国,据参与整顿土地市场的官员透露,全 国近5年已经发生16万起土地违法事件,可是处理人员仅67人。按中国土地 法和刑法规定,违法占用农业耕地5亩以上就要判刑。可是这16万起土地案 件中,只对67人追究责任,实在是走过场,骗骗老百姓。从农民手中抢一 亩地平均可卖8到10万元,可要是小偷偷10万元就要判10年徒刑,甚至枪毙 。 但是在福建的福州,中国的土地法和刑法是无效的。福州市委书记何 立峰公开作出指示:“大家不要把中央的通知当回事,该征的地还是要征 ,此时不征,等我下台后看谁还支持你们?不要怕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 我们干我们的。焦点访谈给我们暴光后,我们不是照样没事吗?” 在何立峰的指示下,闽侯县青口镇党委书记林振东、副书记陈世华又 私下把该镇宏一村、宏三村余下的3000多亩耕地强行卖给湖南长沙一家大 型房地产公司。村民不干,3000多村民和政府军警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许 多村民被打伤,何立峰下令不允许福州任何媒体报道此事。 11月26日到27日,青口镇党委书记林振东、副书记陈世华花钱雇佣上 百名“哑巴帮”余党(福建最大黑社会集团,2002年被中纪委查办过一次 ,十几名正副头头被枪决)对不同意签定合同出让土地的农民大打出手, 几十名群众被打成重伤,6个农民被打成植物日人,不得不到省医院住院。 农民们愤怒地呼喊:“当年的国民党、日本鬼子也没有这么厉害!” ~~~~~~~~~~~~~~~~~~~~~~~~~~~~~~~~ 张星水律师为孙大午案的辩护词 为良知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先生涉嫌触犯“僵法”而遭受“牢狱之灾” 一案进行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孙大午先生的委托,指派张星水律师作为 孙大午先生的辩护人出庭代理本案。在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 ,大午集团和孙大午先生分别委托的其他两位辩护人已经向法庭阐明了各 自的辩护意见。在此,本辩护人将从另外一个角度和视点审视孙大午一案 ,并从法理角度就本案中涉及的 “非法融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孙大午先生是一个有良知讲良心的农民企业家,因为涉嫌“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而正在经受牢狱之灾的磨难,并于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 判。而导致这起事件发生的依据就是一个可能部分内容已经僵化了的法律 “国务院247号令”即《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有关 规定,相比之下,刑法第 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只是由此 衍生出来的产物,可谓“小巫见大巫”。我们注意到这样的法令中的一些 规定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上可能已经成为了束缚民营企业良性发展 尤其是抑制农村民营企业生存的绳索和陷阱。 经过律师六赴大午集团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大午集团原本是一家 蓬勃发展、充满希望的民营企业。同时,通过在开庭前多次会见孙大午先 生本人,我亲身感受到从他身上的真知灼见和道德风范所迸发出来的闪光 点。我可以坦诚地对大家讲,在我本人接触过的各类企业家中,孙先生的 确是一位出类拔萃的杰出人物,虽然,他的辨证思想体系很朴实无华。这 似乎与当地一些政府部门的执政理念和认识标准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但是 ,我不得不说,孙大午先生个人在徐水和保定地区没有公开的敌人,更没 有私家的仇人,这与过去的一些传言存在不符。虽然,我并不认为当地政 府部门的思想观念具有开明的前瞻性。关于孙大午先生白手起家创业的艰 辛历程、感人事迹和道德风范,已经在网上和各类文章中广为流传,为了 节约法庭时间,我就不在此赘述了。 无庸质疑,孙大午先生目前面临著的最大的障碍就是仍然有效的僵化 的金融体制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法律人,通过多年的艰辛 实践,我深刻地体验到律师在办理“非法融资”类型的刑事案件过程中的 困境和曲折,究其原因,除了思想观念和人为因素之外,主要原因还是在 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合理成分与僵化模式。尤其在金融法律和政策方面, 法律体现了过多的政府意志、行政干预和金融管制。 所以,我们今天出庭的三位辩护人曾经和今天虽然没有以辩护人身份 直接出庭但是始终关心著本案进展的杜兆勇先生、胡星斗先生、李智英先 生、姚监复先生和孙达女士先后两次针对此类僵化的法律规定,依据宪法 赋予公民的权利,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法律的 书面动议请求。 法律的分类 我认为,法律按照好坏标准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是“优法”,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与人道,同时具备了 逻辑的严密和设计的精良; 第二类是“良法”,它基本上体现出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不违背基本 的人道,同时具备了操作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三类是“僵法”,顾名思义,即僵化的法律,它没有体现出法律的 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缺乏合理性,并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序良俗” 的价值理念,对社会发展存在著一定负面的不良影响; 第四类是“恶法”,毫无法律的公正性可言,体现了对公民权利和财 产权利的侵犯与剥夺,与善良人性和公共道德背道而驰;像南非政府过去 实施的种族隔离制度就属于典型的恶法。 第五类是“酷法”,就是“一人犯罪,诛灭九族”这样的法律,随意 剥夺人类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毫无人性可言,是反人道的最残酷 ,最恶毒的法律。在世界历史上,就象二战期间德国纳粹根据希特勒的种 族灭绝理论针对犹太人实行的大屠杀和大清洗一样的罪恶行经;在中国历 史上,就象秦始皇的“焚书坑儒”那样灭绝人性。这类法律在奴隶社会和 封建社会极为盛行,象五马分尸,凌迟处死这类惨无人道酷刑的发明都属 于酷法范畴。 我认为前一段时期被国务院及时废止的“收容遣送办法”如果属于比 较典型的“恶法”的话,那么,国务院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 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247号令就属于比较典型的“僵法”。 从法学理论上讲,我认为“恶法”不除,公民就无法很好的生存,因 为“恶法”剥夺了公民的民权;“僵法”不改,公民就无法很好地发展, 因为,“僵法” 阻碍了民生的发展;所以,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逐 步消除“恶法”,变革“僵法”。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确保每一个公民的 民权和民生都能够在法治的阳光普照之下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从司法实 践上讲,我认为“恶法”是必须要废止的,否则的话,就会可能再次产生 出“孙志刚悲剧”这样的恶果;而“僵法”是应该被修正的,否则的话, 就可能会产生孙大午先生遭受牢狱之灾这样的僵硬果实。换言之,孙大午 先生就一定会象孙志刚先生栽倒在“恶法”之下那样栽倒在“僵法”之下 ,这是历史的宿命。因此,完全按照现行法律进行的辩护显然是比较单薄 的,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勉为其难的,即使大午集团和孙大午先生的 行为合情,合理,但也并不一定保证合法,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 举例说明 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本案:孙大午先生一不小心食用了禁果,这 个果子虽然能使人解渴,但是它却同时附著了一层毒素,使食用他的人中 毒。那么,我们究竟是禁止人们食用禁果呢,还是让人们改良果子的品种 而使它不再带有毒素从而能够被人们食用呢,答案显然是后者。在本案中 ,我们不难发现:孙大午先生吃的 “禁果”就是“民间集资”,而毒素就 是僵化的金融管制性法律规定,孙先生吃了“水果”后,虽然能够解渴奈 饥,但却可能中毒受损。所以,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把“水果”上附著的 一层毒素去掉,让民间各地的“孙大午们”今后能够放心地吃到干净的“ 水果”。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官断法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官并没有被明确禁止造法,换言之,法官是可 以根据案情的需要提出修改法律的要求和建议,至少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 请示,再由上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针对 现有法律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法官的职责就是不断地发现新问题,提出 新观点,创造新法律,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法官,而不是只会对号入座 ,生搬硬套的工匠型法官,法官应该具备创新意识,充分地发挥法官的自 由裁量权,而不应该只会机械地照搬照抄现有法律。法律的推陈出新的过 程决不能仅仅依靠几个法学家躲在书斋里凭空杜撰出来的“纸上谈兵”, 而更应该依靠常年在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中审理形形色色的各类案件的法官 、检察官和律师的思考和集思广益,即实践出真知。这也就是英美法系所 强调的判例法的形成和演化过程。希望中国的法官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多 地思考法律本身的取舍废立问题,而不仅仅只是懂得如何适用法律,而不 管法律本身的好坏与否。法官应该是一个思考者,而不仅仅是一个工匠。 同样,律师也是如此。这样,才能更好地促使立法者废旧立新,从而促进 中国法治化的进程的良性化发展。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冲突问题 本案明显涉及到刑民的法律冲突问题。关于法律冲突的问题,法学泰 斗江平教授多次谈到当代民法与刑法的矛盾与冲突问题。江平教授认为现 在的许多正常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行为都经常会被刑法学家认为是刑事犯 罪问题而予以对待,从而扩大了刑法的解释范围,而伤害了民法的“意思 自治”原则,也增大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与制约。从长远眼光来看, 是不利于崇尚“契约自由”的市民社会的健康良性的发展,也与崇尚自由 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律相矛盾。所以,江平教授多次强调国家的公权力应该 尽量减少对市民社会的私权利的过多的行政干预。因为,公共利益建立的 前提是应该仅可能地尊重社会的每一个个体的基本利益,而不是以破坏个 体的利益为代价的,这也是一个普适原则。所以,应该在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不应该盲目地将二者对立起来。无疑,在孙 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明显地存在著民商法与刑事法律的冲突问 题,这就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要慎之又慎,换位思考,先民后刑, 而不是先刑后民。以彰显法律的公正。 公民私权利与政府公权力的冲突问题 本案从另外一个角度上分析,也突现了公民私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 的较量。公民的私权利往往是通过民商法和合同法来调整和约束的;而政 府的公权力则更多地体现在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之中。在中国这样一个典 型的中央集权国家中,政府的公权力经常以各种籍口得以扩张,经常扩张 到日益严重地压抑公民私权利的正常行使的程度和地步。所以,制约政府 公权力的无限制地扩张成了目前的当务之急。否则,公民的私权利就不可 能得以健康良序地生存发展和壮大, 公民之间依据“契约自由”和“意思 自治”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就会随时遭到政府公权力的干预与破坏 。也就不能使中国逐渐演化成一个真正的公民主导型的小政府和大社会的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 法律的关键所在 法律并非越多越好。中国的一些决策者对法治化的进程有一个错误的 理解和认识,以为,法律越多越好,并且制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的司法政策,但是,惟独没有把法律本身是否 公正、合理、人道考虑在内,其实,这真是大错特错了。事实上,法律并 非多多益善,内容的好坏才是问题的关键。单纯追求立法的速度和数量而 不考虑立法的质量和合理性,只会适得其反。事实证明,现在的许多问题 并非是无法可依,而是法律过于宽泛,让人们很难适应。许多行政法律的 出台都带有明显的政府计划经济的指令和对民间契约自由行为的干预。所 以,法律决非多多益善,而是要科学,公平和合理。否则,许多不合理的 “僵法”和“恶法”的出台将会扼杀和阻碍民间正常的商业行为和民事活 动的良性运作,从而制约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良性发展。所以,我国的 立法机关在制定新法的同时,一定要及时针对旧法中的不合理和僵化的内 容进行大力的清除、修改和废止。 ~~~~~~~~~~~~~~~~~~~~~~~~~~~~~~~~ 写完这篇帖子,我几乎流泪了(ST先生,你们还要骂我吗?) 作者:啸月狂狼 首先,我恨日本人,我绝对不是什么汉奸。至于汉奸是怎么炼成的, 《读书》杂志曾有过比较深刻的探讨,你可以找来读读。 我其实在思考一个中国人历史感的问题,所有的历史都是现代史,历 史感包孕着过去,同时又启迪着未来。中国大陆的专家学者喜欢高谈历史 感,诸多网友又在呼吁历史感。 但是效果呢? 谈到历史感,大家喜欢谈日本。不过谈的水平都在水平线以下,我读 的越多越怀疑:我们这样搞,能成功吗? 不客气的说,中国人的历史感很狭隘,又是阉割过的。这样的历史感 夹杂着狭隘民族主义以及暴民情绪武装起来的国民,其实不堪一击。 我们都被教育为听这个的话,为这个为那个献身什么的,无自尊无自 由地活着。在现实生活中,自己的同胞在自己的国土上,地位还不如外国 人,这我们不去反思,反而扯着陈年老帐显示爱国心,岂不可笑? 富兰克林说:“哪里有自由,哪里便是我的祖国。”对普通人来说, 国号领导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是人民活的自由民主自爱爱人,喜欢自 己的国家和政府,这样既体现了国家民族的本义,在外敌入侵时,为了维 护既定的生存原则和作为一个人的自由,同胞们群起而上,试问天下谁能 敌! 反之,整天活的没有自尊自由可言,政府与公民势如水火,仅仅靠点 所谓的历史感来维系感情很危险。在外敌入侵时,汉奸会有的,顺民会有 的,胜利没有的,历史感也会没有的。 一个农民面对拉牛牵羊的乡镇干部敢怒不敢言,他面对日本鬼子就敢 挺身而出了吗? 我看很悬! 再说,还有很多人面对本国的种种不平(甚至是针对自己的)视而不 见,对自己同胞间的内耗,自己同胞被自己同胞造成的血泪悲剧不发一言 ,反而像患强迫症一样大骂遥远的给自己很多援助的邻国,有什么意义呢 。“能修其政治,谁人敢侮?!”伊拉克人战前骂的很厉害,结果呢…… …… 最后,我也想谈谈我的一些情况。我对我说的话负责,不怕真实地暴 露。我的老家在河南邓州市,原称邓县,是姚雪垠的故乡。我现在在郑州 读书,大四了,明天就要到报社实习了。我之所以强调公民权利与抗日的 关系,还在于我们家的一件事情。 我老爷饿死于1959年。他是一个赶大马车的,十四岁结婚,扛起家庭 重担。劳累过度,三十几岁满口牙齿就掉完了。 他死的那天早晨,从食堂领了两个很小的煮红薯,正要吃,发现他的 孙子也就是我的父亲眼巴巴地看着他。他把一个给了我父亲,我父亲两口 吃完,哭着还要吃,结果老爷把那一个也给了他。自己跑到牛圈抓了几把 喂牛的豌豆就走了。 结果,他死在赶车的路上。一泡大便没解完,就死在了那里。 日军,却没有杀死我家一口人。 至于从小到大,在河南最贫困的乡村到省城,我见到的不平太多了, 自己同胞给我的压迫屈辱剥削不计其数,我却无可奈何! 而没有一个日本人惹过我。 谁能告诉我为什么?!!!! ~~~~~~~~~~~~~~~~~~~~~~~~~~~~~~~~ 对台宣战,我是反对的一个! 作者:lgy887 对台宣战,我是反对的一个! 无论陈水扁怎样鼓吹,无论台独分子怎样叫嚣,我都坚信,中华民族 终究是会团圆在一起的。我没有太多的理论,我甚至不需要太多的理论, 我不相信在文明的二十一世纪今天,有什么理由可以使我们再燃起一场民 族自相杀戮的惨剧。 民族的利益是什么?相信不是什么一时一刻的“统一”,那是历史会 给予公允评价的。也许是要过三、五十年,若不幸,便需要百几十年。那 时,发动了这场战争的我们辈,将怎样面对历史?将怎样面对中华民族的 子子孙孙? 这是在中华民族刚刚度过了灾难的民族的、人民的战争不久的时刻, 那是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在史页上。 民族,原同生于一块土地,同生长于一个的文化,其情同于手足。中 华大地盼望台湾回归,既如慈母盼望流落异乡的儿子回归故里一般情深切 切。焉有责怪仇视之心? 陈水扁及其台独之辈,相信在历史上,只会成为跳梁之小丑。要使这 些政治投机商的目的不能得逞,那就是中华民族必须要冷静的,理性的看 待台海问题;就需要中国大陆以同样冷静和理性的态度对待台海问题。 综观今天的世界,那一个民族不是期望和平?在这个人类的共同期望 中,战争,成为人类最绝望的、人类最诅咒的代名词。 我们不用去寻找太多的理由来制止这场可能的民族战争,这就要看我 们这个民族是否真正爱好和平;这就要看我们民族是否具有最基本的爱好 和平之心;这就要看我们大陆政府是怎样看待我们民族统一大事的。民族 的统一,是一定需要在一定的历史形式上体现,还是要以客观历史和现实 为出发点,既争取又宽容的态度,从而和平实现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 其实,这根本就不需要看美国人的脸色。 我们要的是对的住台湾的父老兄弟和姐妹,我们要的是无亏于中华民 族的历史和人类爱好和平的善良愿望。我们更要问一问,今天的理性的大 陆的人民是否愿意面对这场屠刀向着同胞的战争。 其实我们可以稍稍的一回头,我们便可以看到昨天的东、西德的民族 统一,我们还可以记得,尚未熄于耳的南、北韩的为民族统一的积极的努 力。 我实在想不出一点发动这场战争的理由,原因就是这么简单、朴素。 所以,我反对对台发起战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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