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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台湾】怎样救公投法 非典型论述 作者:林浊水 怎样救公投法 2003年12月03日 忙乱中通过的《公投法》,错误百出,得救一救。 《公投法》把立法院搞得乱了好一阵子,总算三读通过。现在要轮到行政院兵荒马乱 了。因为: 一、《公投法》规定立法院可以对国家重大政策交付公投。原来《宪法》中严格规定的 行政立法分际被打破了。世界各国行政、立法各自拥有交付公投的权力极少,如果 有,也应是立法部门将法律交付公投、行政部门将政策交付公投。如今立法院把属 於行政权的决策搬过来公投,当然不可以接受。 二、在兵荒马乱中通过的条文,在三读虽修改了六个地方,但仍有好几个条文规定 是互相矛盾的。行政院在接到立法院通过的方案後,根本没法完成制定施行细则的 职责。 政院应覆议14条 因此,行政院该覆议。但行政院十分犹豫,怕输了面子挂不住。行政院这算盘是打 错了。因为道理站得住,覆议失败是战术失败,会反而赢得战略优势。但《公投法》 好不容易才通过,所以不宜全法覆议,应针对14条及其他矛盾条文提出覆议。 由於14条立院必定维持原议,立院绿军应准备在法律公布後声请释宪。但现在有人 认为第2条、第28条关於公投复决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也违宪,一并要求释宪,我认 为极不应该,如果蓝军复决修宪不可以,绿军草案中修宪创制公投也同样违宪。如 绿军承认创制不可以,则国会改造无解,完全是违背社会共识和自己主张的实践。 事实上,立院如要对28条声请释宪,不客气说,只有我一人有资格,因为我在蓝绿 的第二条都没投赞成票,因为我认为制宪权属於人民,法律无权规范,绿军的规定 不妥。如今我不说第二条违宪,有些投支持绿版的反而声请释宪,我认为作秀做过 头了,很不该。 摘自台湾《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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