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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台湾】对岸的强盗少了一个动手的藉口 海生按:台湾公投结果的启示之一:在民主政治中,政情发展未必照执政党的心意 发展。此种不肯定性却是防止出现象共产党这种独裁极权瘟神的最佳保证。 中共领导人或许认为暂时赢得了面子,事实上是绝大多数台湾人在心理上离开中国 越来越远了。 台湾公投法重要条文阐释[22:10] 2003/11/27 台湾立法院通过以泛蓝军为主的公投版本,其中最受争议的统独公投基本上被扼杀。 以下是通过公投法的重要条文: 一、 公投议题范围:未来公投仍无法直接涉及统独、国体变更等宪政议题,根据 通过的国亲版本第2条规定,人民只能进行「宪法修正原则之复决」,这也是泛绿 军批评为「鸟笼公投」的条文。预算、租税、投资、薪俸与人事不得为公投项目。 二、 公投案成立要件:根据通过的国亲版本第10条规定,全台公投提案人数应达 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人总数千分之五以上,地方性公投提案人数应达 最近一次县市长、直辖市长选举人数千分之五以上,连署达百分之五以上。 三、 公投发动权方面:根据通过国亲版的第13条增列条文规定,公投发动权将行 政机关排除在外,行政机关也就无法举办「谘询性公投」。行政机关若执意发动公 投,将涉及刑责,会被处以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偿因举办公投政府 所支付的费用。唯一例外的状况是,根据通过行政院版第15条的「防御性公投」规 定,总统可因台湾受外力威胁时,发动公投。 四、 举办公投时间:根据第19条规定,未来举办公投得与全台湾选举同日举行, 因此公投将可与总统大选同时举行。 五、 公投的限制:根据通过的国亲版本,不管公投提案通过与否,3年内不得就同 一议题重行提出。 六、 根据国亲版立场,行政院必须设立公投审议委员会,专责审议公投议题,并 审议公投提案是否在3年内重复提过。 (东森新闻) 摘自香港《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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