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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為法律的複決、
立法原則的創制、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的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為,地方自治法規的複決、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的創
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的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
請總統任命。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
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總數千分之
五以上,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
駁回。

  審核期間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
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
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提案內容,確定後通知提案人的領銜人於十
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
放棄連署。

  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
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行政機關首長或相關人
員違法辦理諮詢性公投,可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行政機關所支的
費用予以追償。

  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的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的必要者,得附具
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立法院的提
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
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的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自治條例提案,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有關
法律、自治條例的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有關
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有關修憲議題的公民
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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