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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勉強三讀恐釀另一場災難



若勉強三讀恐釀另一場災難


公投法在立法院鏖戰數月,雖然朝野都裝腔作勢要讓公
投立法,但在選舉至上的考量下,過程中有意義的討論
並不多;朝野為了宣示公投立法的立場,甚至反制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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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立法勉強三讀,絕非貫徹國民主權的宣示,而是台灣
另一場災難的開始。

一度宣稱已完成整合的民進黨版公投法草案,為了擺平
「公投立委」蔡同榮的意見,最後竟將制憲議題列為公
民投票的適用範圍。一部程序性法律,竟可規範制憲發
動的時機,其法理之謬誤,與國親版公投法草案排除制
憲公投議題無分軒輊。

沒有一部憲法會在條文中規定自我毀滅的程序(重新制
憲),更遑論區區一部公投法可對制憲程序多所置喙。
公投理論當中固然保有人民發動超憲公投(如國家獨立、
合併以及制憲)的權力,但作為一部「既有法律體系下」
[EMAIL PROTECTED]
投法草案中對能否制憲表態,不但紊亂了既有的法律體
系,也誤解了公投立法的真諦。儘管國親陣營先前曾宣
稱公投不設限,但落實在協商過程中,卻是國親立委人
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截至目前為止,納入責任公投、
反對政府發動公投、反對與總統大選合併舉辦、甚至納入鄉
鎮市公投,都還是藍營協商的主流意見,但類似的設計
不是讓公投窒礙難行,就是會導致公投易放難收。綠營
版公投法並無總統或行政院直接交付公投議題的設計,
相關條文係為「行政院提案,交付立法院同意」,如果
有所謂公投不成,閣揆或政務官該下台的規定,那同意
公投的立法院不就該被解散?另外,全世界的公投法幾
乎都規定應與大選合併舉辦,除了要節省經費,更是要
增加公投動員,親民黨至今反對公投合併大選舉辦,除
了堵死綠營的政治企圖之外,同樣看不到任何制度思考。

設計一部公投法,最難的部分在於如何界定公投議題
的適用範圍,與公投發動的門檻,但朝野至今六次的協
商當中,幾乎從未對此議題有過深入的討論,倒是有不
少立委基於討好基層的理由要求鄉鎮市也列入公投主體
。試問,廢鄉鎮市不是早成朝野共識,如何能成為公投
的主體?而少至數萬、甚至數千人的鄉鎮市若能進行有
法律拘束力的公投行動,類似解除水源區限建等「自利
型公投」豈不層出不窮、無法管制?朝野都宣稱明天要
[EMAIL PROTECTED]
,那將是台灣民主的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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