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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期因强硬拆迁而发生多起人命案、暴力案 http://www4.dajiyuan.com/i4/3112649421045--ss.jpg 中国媒体反对滥用《保密法》封杀拆迁报导 【大纪元11月27日讯】大纪元特约记者中国报道/近期中国内地多个城市因强硬拆 迁而发生人命案、暴力案的情况,中国政府对国内的新闻媒体发出通知,要求不要 报道有关拆迁的消息,同时对办理拆迁案件的上海律师郑恩宠进行抓捕,并以「泄 露国家机密罪」判刑。 11月12日中国经济时报刊载了《为啥怕群众看拆迁报道》的图片新闻,该报道涉及上 海市虹口区北外滩拆迁。被关心此类情况的中国民众抢购一空,受到强硬拆迁的居 民还自行复印了有关的内容,张贴在布告栏内以便让不能读到报纸的市民了解此 事。但在14日上午,各报有关拆迁的报道内容被政府部门从布告栏中强行清除。 媒体称,政府封杀媒体的的行为有一种理由和根据:「拆迁问题涉及重大的利益纠 纷和社会矛盾,有关土地批租、补偿款和城市规划等敏感内容是国家机密,不宜随 便向外公开」。中国政府此行为引发媒体对《保密法》是否适用拆迁报导的质疑。 *政府行为不符《保密法》条款 政府用于封杀媒体报导拆迁问题的「国家机密」一概念涉及关刑事责任,具体条款 如下: 《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第八条规定了国 家秘密为下列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家建设和武装力 量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 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 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 保守的秘密事项。该条第二款特别强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1990年4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秘密是指泄 露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2、影响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4、影响 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5、妨碍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6、使保护国家 秘密的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7、削弱国家经济和科技实力。8、使国家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条款中确定了国家秘密泄露后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情形,即政府指控任何一种造成 法律后果的泄密行为,都应当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 *行政权力介入将破坏法律 媒体指出:目前绝大多数拆迁都是商业性的,不是国家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的秘密事项,而一些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硬要把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说成是 「国家建设」,是有自己目的的,与「国家秘密」无关;纵观「拆迁」领域并无涉 及《保密法》中关于国家秘密的7个事项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对泄密的法定后果的8项 规定。 媒体最后总结称,行政权力的直接介入,违法、强制拆迁的肆虐给宪法和国家法律 秩序造成的颠覆性破坏威胁了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同时也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失去保障。 (http://www.dajiyuan.com) 11/27/2003 12:49:43 A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3/11/27/n4188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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